张昀:开源软件不必担心微软“法律恐吓”

发表于:2007-07-04来源:作者:点击数: 标签:
最近,备受关注的SCO对IBM的诉讼案,让人们为 Linux 的未来感到担心。SCO控诉IBM将SCO拥有专利权的 Unix 软件中的一些组件用在了IBM刚推出的Linux操作系统中。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诉讼结果将对全球操作系统的格局产生巨大影响 与此同时,微软与Sun达成知识产权
最近,备受关注的SCO对IBM的诉讼案,让人们为Linux的未来感到担心。SCO控诉IBM将SCO拥有专利权的Unix软件中的一些组件用在了IBM刚推出的Linux操作系统中。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诉讼结果将对全球操作系统的格局产生巨大影响

与此同时,微软与Sun达成知识产权和解,并广泛散布“开源软件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消息。

  “这都是微软为遏制开源软件的发展,而发起的一场大规模的‘法律恐吓’运动。”共创开源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张昀表示。

  他说,微软的“法律恐吓”战略效果十分显著,很多人开始对Linux和开源软件产生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疑问。

  “虽然出现了种种疑问,但是大部分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到底是什么’还说不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到底保护哪些内容?中国的法律和西方相同吗?”

  张昀表示,“知识产权问题”并非开源软件特有。封闭源代码软件同样存在问题,只不过微软暂时还不把封闭源代码软件作为对手,所以没有强调。

  他说,国家和北京市知识产权主管单位早已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开展了大量的研究、研讨和调查。对相关专利都进行了严格的检索,并组织专家进行了分析。在目前最大可能范围内,已经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相关情况。

  首先,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依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部法律进行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本身,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涉及的问题就是用户界面的显示效果。屏幕上显示出来的东西,和纸上显示出来的文章从法律上来讲意义是相同的,因此屏幕显示界面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

  但是,对于图标之类的图形元素,如果其实用性如果超过艺术性,那么就不受版权保护;如果艺术性超过实用性,则受到版权保护。所以,刻意地在外观上进行完全的模仿或者完全一样的屏幕界面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但如果屏幕界面只是相似,并且实用性超过了美观性,则不违反著作权法。

  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是实现某个目标的方法,而不是该目标的结果。例如,“保存为Doc文档格式”这件事本身不违反专利法,但是如果为了实现“保存为Doc文档”这个功能,而采用的某种技术方案违反了专利,则是不允许的。截止到目前,微软公司在中国一共申请了326项专利,与它在欧洲和美国高达4000多项专利相比,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并没有侵犯微软的专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约束主要是第五条。即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开发产品时,必须让普通消费者能够分辨出和微软产品的任何一个版本都不一样,消费者也不会把二者混淆起来,才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国内大多数企业,包括共创产品,没有侵权问题。

  “所以,如果国内开源企业的技术方案没有违反专利,在操作界面上仅仅是相似但不相同,在外形包装上能让普通消费者分辨出不同之处,就不必担心微软的‘法律恐吓’”。张昀表示。 ( eNet记者 郑志毅 )

原文转自:http://www.ltestin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