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的问题:在同一个IT招标项目的几个标段中,如果存在某些标段只有一家投标人有能力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其他投标人本身不具备供货能力的情况下,此标段公开竞标是否有效?
应作为单一来源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处刘秀岩:在我们的操作经验中,首先会在前期做一些市场调查,如果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我们会立即将该标段做流标处理,并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吴韬:在同一个IT公开招标项目的几个标段中,如果存在某两个标段的货物只有一家投标人有能力提供,其他投标人本身不具备供货能力的情况下,应该将这两个标段作为废标处理,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因为公开招标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必须在3家以上。
焦点二:
受访人解释:“我们卖给政府的是一个融合了补丁分发管理系统、病毒监测预警系统、部机关防毒系统的综合杀毒系统,这个系统只有一个几十万元的总价。而单独的部机关防毒系统我们根本就没有报价,这样一来就显得报价为零了。”
引发的问题:在分包较多的招标项目中,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独立投标、单独报价”,投标人是否可以将所有的包整合为一个系统进行投标?应该如何报价?
总价单包价都要报
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钟琳:如果是同一号招标文件的3个标段,投标人在单独制作投标文件的同时要报出总价,也要有各个标段的单独报价,同时,二者应当相符。所以,投标人在拿到招标文件时,一定要详细了解招标内容,并严格按照其中的规定进行响应。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徐焕东:投标人应该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独立投标,单独报价,投标人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投标。如果想参与项目当中所有标段的竞争,在制作投标文件和开标现场唱标时,总价和各标段的单独报价一个都不能少。不能只报出总价,或者以赠送的方式在某一标段“零报价”。否则,对其他供应商就不公平。政府采购是个讲法理、讲规范的采购过程。招标文件对于采购项目的流程和秩序有一定约束力,好比是定了一个规矩。
从长远看,采购项目的各方都不能破坏这个规矩。比如有一个标案:某采购人想采购A产品,预算资金为100万元。投标供应商对A产品的最低报价为80万元。而另外一家供应商则以与A产品性质完全不同的B产品投标,报价90万元。当采购人发现B产品在拥有与A产品同样的功能之外,还有另外一些特殊功能,便选择了B产品中标。虽然B产品的报价也在预算之内,但由此引来其他供应商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采购人应该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承诺。既然招标文件明确写着对A产品进行公开招标,而且对产品的要求、评标标准都是针对A产品的性质来制定的,就不应该选择与之性质不同的B产品。这样做就等于将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规定都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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