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般根据特定的准则将需要转化为特性(见质量要求)。需要可包括,例如,性能、合用性、可信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环境(见社会要求)、经济性和美学。
(4).术语“质量”不应作为一个单一的术语来表示在比较意义上的优良程度,也不应用于定量意义上的技术评价。为了表达这些含义,应使用恰当的形容词。例如,可使用下列术语:
a.“相对质量”,表示实体在优良程度和比较意义上按相对的基准排序(不可与等级相混淆)。
b.“质量水平”和“质量度量”(如验收抽样),表示在“定量意义上进行精确的技术评价”。
(5).取得满意的质量涉及到质量环中的所有阶段。这些不同阶段对质量的作用有时为了强调而加以区别,例如,有关确定需要的质量产品设计的质量、符合性质量和全寿命周期产品保障的质量。
(6).在某些文献中,质量是指:“适用性”、“适合目的性”、“顾客满意”或“符合要求”。按上述定义,这些仅表示了质量的某些方面。
2. 理解要点:
(1).实体:实体是指可以单独描述和考虑的事物(ISO8042-94)。实体可以是:
a. 某项活动或过程;
b. 某个产品(产品包括硬件、软件、流程性材料及服务);
c. 某个组织、体系或人;
d. 或者是它们的任何组合。
(2).需要:
需要是指对质量等方面的要求,通常要转化成有规定指标的特性。需要在合同或法规环境下应是规定的,而在其它环境中需要则须标识和确定,以避免理解上的差异。
a. 需要是动态的,很多情况下随时间变化,因此应对质量要求进行定期评审。
b. 需要一般可转化成有指标的特性,并包括如特性、实用性、可信性、安全性、环境要求、经济性和美学等方面。
(3). 明确需要:指在有关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要求。
(4). 隐含需要:
a. 尚未明确规定,但实际已包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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